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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村**号。2013年3月12日因盗窃被公安灞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9日因盗窃被公安灞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西安市灞桥区**路**新城**期**号楼**单元**室谢某某的家门口,发现家中无人,刘某某将谢某某家入户门的门锁用502胶水堵住,导致门锁损坏,维修价格160元。

2020年0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再次来到**新城**期**号楼**单元**楼欲进谢某某的女儿郭某某家寻找谢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遂将匕首架到郭某某的脖子处,言语威胁郭某某,要求郭某某让谢某某与其见面,被郭某某拒绝后,刘某某用匕首将郭某某脖子处划伤。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刘某某又捡起地上的啤酒瓶击打郭某某头部,导致郭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头皮血肿、前额皮下血肿;2、颈部损伤、颈部多发皮肤挫裂伤;3、右手拇指皮肤挫裂伤;4、右肘关节处软组织损伤;5、左前臂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伤情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证言。

3、受害郭某某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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