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群众,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长葛市**村**组,现住地长葛市盛亚名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07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09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因宅基地及村民待遇等问题多次赴京、省上访,在其宅基地补偿拆迁款及应得的村民分配款全部给付的情况下,仍先后于2018年11月16日在北京以不给钱就不回长葛、去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为由,强行向长葛市和尚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侯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2019年09月22日在北京以不给钱就不回长葛去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为由,强行向和尚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甲要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证明材料;
2.证人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上访,向劝访工作人员强行索要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影响信访正常工作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二0二0年八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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