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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8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万溪村下街自然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1999年因抢劫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8月22日,因至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9月6日,因至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15日,因至江西省政府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红角洲派出所处警告。2017年7月17日,因至江西省政府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11日,因至南昌市委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2月10日,因至江西省政府非法上访红谷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诉求已于2012年经青云谱镇、青云谱谱区、南昌市三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回复、复查、复核,并将结论告知被告人刘双全之后先后六次到国家机关上访,并以此为要挟要求得到100万元补偿款,1500平米公寓及10个 储藏间。具体上访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至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至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被青云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至江西省政府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红角洲派出所处行政警告。

4、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至江西省政府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5、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至南昌市委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6、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因至江西省政府非法上访被红谷滩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讯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访为要挟,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建晖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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