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 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汉族,中专文化, 系黑龙江省桦南县**科员,住桦南县**综合楼。2017年1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桦南县公安局立新派出所罚款500元。2001年9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桦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丰田越野车沿桦南县小串街由东自西行驶,行至桦南县星光家园大门附近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红色羚羊轿车险些相撞,刘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对陈某某及陈某某的丈夫吴某某进行辱骂,后对二人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吴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将被告人刘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付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综合楼;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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