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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门口,无故殴打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朱某某,将朱某某打倒在地并脚踢朱某某头、面部,后又砸坏**路**号岗亭的道闸栏杆。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某某面部遭受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右下眼睑软组织创口,分别构成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道闸栏杆价值人民币470元。

当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刘某某拳打脚踢受伤的情况。

3.证人马某某、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路**号门口,无故殴打一名男子,将该男子打倒在地还用脚踢,后又砸坏**路**号岗亭的道闸栏杆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调取到涉案监控录像,监控录像及相关监控视频截图显示被告人刘某某殴打被害人和毁坏保安亭道闸栏杆的情况。

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害人朱某某的伤势情况,以及道闸栏杆的物损情况。

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朱某某收到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的人民币88,000元,并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代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8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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