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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系北京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1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出京方向主路,酒后无故对冯某某(男,31岁)、冼某某(男,36岁)、王某某(男,30岁)进行殴打,致冯某某右面部挫伤等损伤,冼某某左眼外毗处及左眉弓外侧挫伤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冯某某、冼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无故拦截吴某某(男,33岁)、王某某、冼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对上述人员车辆的后视镜、雨刷器等部位进行破坏。经价格评估,吴某某、王某某、冼某某的车辆受损价格共计人民币3959元。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已赔偿所有被害人经济损失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证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售后服务结算清单、维修合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诊断证明书、照片、价格评估结论书、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冼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车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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