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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疤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单元**室)。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8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6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6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刘某甲、万某某等人,并用车头碰撞刘某乙车头,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夜总会一楼大厅,因朱某某不主动与其打招呼,用空酒瓶敲打被害人朱某某头部致酒瓶破碎,后朱某某跑出夜总会。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头面部损伤钝力作用可形成,头部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及头皮创,面部外伤致软组织创,创口长度累计为3.5cm,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事后,刘某某赔偿朱某某人民币8.6万元。

2、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期偶遇被害人刘某丙,因听闻刘某丙捏造被其打伤的事实并准备向其索赔,刘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丙背部两下,之后离开现场。

3、2016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期门口遇见被害人万某某,因对2015年打伤万某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一事心怀不满,遂打了万某某几拳。

4、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白色丰田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期南门处,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赣AA10**的红色丰田皇冠相遇,因听说刘某乙阻扰过其打伤朱某某一事的调解,遂驾驶其白色丰田车撞向被害人刘某乙红色皇冠车头两次,致使皇冠车保险杠和车前灯损坏(无法估价)。

5.2016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期北门辱骂并脚踹被害人刘某甲,之后伙同其纠集来的四、五名男子持砍刀砍伤刘某甲头部、臀部,并对刘某甲拳打脚踢。事后,经红谷滩沙井村村委会主任刘某丁等调解,刘某某赔偿刘某甲医药费人民币1万元。

6、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期门口一洗车店洗车时,偶遇被害人万某某,刘某某对万某某言语挑衅,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持从车中拿出的铁棍殴打万某某,万某某抢下铁棍打刘某某额头,后被路人拉开。

7.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开车经过南昌市红谷滩**小区**期偶遇被害人刘某甲,遂将车辆停在刘某甲面前骂刘某甲,刘某甲拍其车引擎盖,并走到驾驶位窗旁与其对骂。后刘某某持跳刀捅伤刘某甲,刘某甲抢跳刀过程中,将刘某某左手虎口划伤。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跳刀(附照片)等物证;

2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刘某甲、万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陈某某、程某某、谈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被害人朱某某、证人陈某某等人辨认刘某某笔录。

(二)敲诈勒索罪

2017年7月,被害人谈某甲向刘某某口头承诺,如接到江西省**公司倒土方工程会转包给刘某某,后江西省**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他人施工,谈某甲与合伙人万某某等人没有承接该工程。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大飞”、“伟子”等人两次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村村委会其妹夫、被害人谈某甲哥哥谈某乙办公室内,与谈某甲及其合伙人万某某、夏某某等人谈判,要求做上述工程未果。2017年9月的一天,刘某某再次纠集“大飞”、“伟子”、肖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谈某甲及合伙人万某某、邓某某、夏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谈判,以谈某甲未兑现承诺为名要求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万元,而后对谈某甲等人实施言语威胁,并将万某某、邓某某等人堵在村委会院子里不让离开,在谈某乙协调下,谈某甲因害怕刘某某打人被迫同意支付25万元,由谈某乙先行垫付,谈某甲事后归还。

2019年9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小区三期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合同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谈某甲陈述;

3证人万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借故生非,多次在公共场所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多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部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玉婷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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