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2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冀县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7年5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问题不能解决为由多次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已经合理处置,但被告人刘某某仍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2013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十余次至北京市**地区、**等地非正常上访并受到训诫、告诫,其中四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4日在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因进京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明知相关地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仍多次反复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驰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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