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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自治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8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1月13日批准,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威宁自治县**镇**村村民朱某甲之父朱某乙病逝。后朱某甲与被告人刘某某之夫朱某丙协商,双方同意朱某甲用其承包的地名为“小地台台”的土地同朱某丁户承包的地名为“火地包包”的土地置换用于安葬朱某甲之父。

2013年,威宁自治县炉山镇勤光村村民朱某戊在修葺坟地过程中发现坟地被破坏。朱某戊误认为系刘某某所为,后双方发生打架,刘某某被打伤。2013年8月17 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炉山镇派出所组织刘某某与朱某戊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朱某戊赔偿刘某某1060.00元医药费后予以结案。

2014年期间,威宁自治县炉山镇勤光村村民朱某己之子朱某庚生病。为了祈福,朱某己请朱某某之母烧纸求平安。后刘某某认为此行为系故意诅咒刘某某一家,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12月5日,威宁自治县炉山镇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并向双方阐明事情缘由。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借口上述事由未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为由,多次到县、市、省、北京等地非访。迫于信访维稳压力,2017年5月11日威宁自治县炉山镇政府与刘某某签订息诉息访协议,由炉山镇政府给予刘某某6万元救助金;应刘某某要求,炉山镇政府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刘某某之子朱某辛应征入伍,刘某某同意息诉息访。2017年9月6日,朱某辛因学历太低未能应征入伍,刘某某再次到威宁自治县炉山镇政府镇缠访闹访,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威宁自治县炉山镇政府协调威宁自治县武装部将朱某辛纳入民兵预备役参加训练并每月领取1000 元补贴,待朱某辛学历提升后再报名应征入伍。2018年7月,朱某辛再次报名应征入伍,但由于朱某辛体检不合格未能入伍,威宁自治县炉山镇工作人员将该结果告知刘某某后,刘某某再次借口之前处理事项未能满意进京非访。2014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炉山镇政府在接访刘某某多次非访过程中花费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息访协议等:2.证人朱某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各种不合理诉求为借口,以缠访闹访为手段,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淑媛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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