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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1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邵某某、密某某同为青岛***电器有限公司职工,邵某某担任车间班长。在工作中,刘某某自认为邵某某分配工作偏向密某某,并怀疑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因此事心生不满来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村密某某的租房处,对密某某实施殴打、威胁后将其带至同村邵某某的租房处。期间,刘某某持刀锯将邵某某右肘后砍伤、右前胸咬伤,并对密某某拳打脚踢,致邵某某右前胸皮肤挫擦伤,经法医鉴定,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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