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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婚姻、财产纠纷不满法院判决,自2017 年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多次至被害人钱某某的工作单位及被害人钱某某家中,以拦截、辱骂、恐吓、故意伤害等方式向被害人钱某某索要财物,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钱某某的工作及生活,扰乱了上述单位及社会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丁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执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录像光盘10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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