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姚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惠东县平山**酒吧饮酒后,走到酒吧门前时与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起来,在三名被害人准备离开时,刘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从酒吧门前草丛中拿出砍刀、棒球棍和铁水管追打三人,其中刘某某持砍刀砍伤周某某致轻伤二级,姚某某、张某某持棒球棍、铁水管殴打李某某、谢某某致轻微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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