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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7********,汉族,初中,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203号附近街对面绿化带人行绿道上鸣笛骑行,因让路问题与人行绿道上的行人被害人董某某及家人发生争执,进而因李某某的自行车移动触碰(轻碰)到董某某身体而与董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准备各自离去。被告人刘某某在附近李某某所开的茶铺(麻将馆)休闲时听到其朋友李某某与人争吵的声音后,刘某某等人遂先后前往李某某与人发生争吵的地点,刘某某在未弄清具体事发缘由的情况下,上前即大声与董某某发生激烈争吵谩骂,继而与董某某发生互殴扭打,与董某某一起摔倒地上并在地上翻滚扭打抓扯,最后董某某被刘某某压在身下。在刘某某与董某某在地上翻滚扭打抓扯过程中,李某某对被害人董某某实施了殴打、按压等行为。后刘某某与董某某被群众劝开,刘某某即起身,董某某因腿部受伤骨折无法站立。公安民警接110报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害人董某某即被120医务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右腓骨上段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跟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被鉴定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李某某对董某某家属垫付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而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长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刘长明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进行量刑处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跃平

2020年7月23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提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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