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哇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排**组**号,现住江西省瑞金市**镇**附近。于2017年1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瑞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同刘某甲、罗某某、刘某、刘某乙(均已判刑)到瑞金市**镇星皇KTV唱歌、喝酒,16日凌晨0时20分许,唱完歌准备离开时,刘某、刘某甲、罗某某、刘某乙和刘某某等人在KTV四楼过道上投币抓布娃娃,后刘某与刘某甲一起摇晃娃娃机,导致靠近KTV前台的娃娃机撞倒靠近电梯的娃娃机,造成娃娃机受损。刘某甲、刘某和罗某某等人将娃娃机扶起来后,便乘坐电梯准备离开,KTV的工作人员朱某某等人见状来到一楼大厅门口,拦住刘某和刘某甲,要求他们赔偿娃娃机的损失,双方因此产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甲率先往朱某某肩部殴打,刘某跟着用拳头殴打其头部、脸部,罗某某、刘某乙和刘某某也参与其中。KTV保安邓某某看见朱某某被打便上前劝阻,此时,罗某某就跳起来用拳头往邓某某头部殴打,当朱某某被推至大厅门口一辆白色轿车旁时,刘某乙用手掐住朱某某颈部又用脚踢朱某某,朱某某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掉落在地。此时,刘某某则捡起对讲机朝朱某某头部殴打,罗某某上前护住朱某某(因罗某某认识朱某某),之后朱某某趁机挣脱出来。刘某甲、罗某某、刘某和刘某某先上车准备离开时,星皇KTV工作人员毛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将正要上车的刘某乙围住不让其离开,刘某乙便用拳脚殴打毛某某,随后民警来到现场将5人带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2017年12月16日,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毛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毛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两人轻微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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