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获得了“超级云”代理资格,后通过“超级云”平台上或者QQ群售卖轰炸服务,接到订单后,利用“酷卡”云呼软件和“猫池”轰炸机对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孟某某、石某某等人的电话通信进行不定时轰炸,已达到滋扰对方的目的。截止2019年12月31日刘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31日龙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南县**村山背小组23号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证言;4.书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轰炸他人电话通信,严重滋扰他人正常生活,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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