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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住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与何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2020年2月13日,刘某某借故生非,去到何某甲位于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恐吓何某甲并殴打何某甲;2月21日,刘某某携带菜刀再次来到何某甲家中,恐吓何某甲家人,并用菜刀打砸一楼不锈钢防盗网,造成防盗网损坏;2月22日,刘某某又携带菜刀再次来到何某甲家中,恐吓何某甲及其家人,并殴打何某甲姐姐何某乙。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不锈钢防盗网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借故生非,反复滋扰、砸打他人及其家庭成员、财物等,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伟华

检察官助理:何先桂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随起诉书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起诉书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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