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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庭主妇,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限期戒毒四个月,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镇**村**KTV的**包厢唱歌时饮酒,酒醉后持啤酒瓶将该包厢内的玻璃茶几、玻璃杯、包厢门及墙壁彩色玻璃等物品砸坏,并砸伤了被害人刘某乙的头部以及被害人毛某某的手指。经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晚**KTV**包厢内被砸坏的茶几钢化玻璃、钛金门把手、钛金门内嵌玻璃以及墙壁装饰玻璃总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刘某乙、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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