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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9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05时许,刘某某与朋友杨某甲在南一路烧烤铺喝酒时因口角发生打斗, 杨某甲跳下河堤。河北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依法出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情绪激动,声称要到河堤下去查看。民警安排现场处警人员即被害人杨某乙将被告人刘某某带至警车内休息,其余民警对杨某甲进行施救。被告人刘某某在警车上休息时,突然情绪激动欲冲向河边,且不听劝阻,用拳头打伤处警人员杨某乙后,从道路边围栏跃下河堤。造成被害人杨某乙左下唇皮肤裂伤。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往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笔录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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