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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族**村**组,住贵阳市清镇市**族**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麻城市鼓楼步行街口“**”KTV唱歌喝酒。22日0时许,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娱乐结束后,刘某某从“**”KTV下楼,来到步行街**烧烤店旁小便,烧烤店老板阿某某的弟弟艾某某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口角致打斗,在此过程中,刘某某用拳头和塑料凳子伙同张某某殴打阿某某,阿某某的头部被张某某持啤酒瓶砸伤,鲜某某的胸部被张某某持烧烤签刺伤、全身多处受伤。刘某某、张某某还对**烧烤店进行打砸。经鉴定,鲜某某双侧气胸、右侧胸腔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腰背部等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羁押证明、麻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和同案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5、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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