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市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3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在宜春市袁州区苏瓜塘璞琚酒店对面巷内游戏机赌场赌博,因输钱要求退还与李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刘某某扬言要砸掉赌场。随后被害人李某某邀请王某某、易某某(另案处理)居中调处,2018年12月1日邀请王某某、易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等吃饭,期间被害人李某某与易某某产生冲突。当晚,易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和袁某、袁某(另案处理)持棒球棍前往打砸李某某游戏机赌场,将其赌场内的6台黑红梅方游戏机砸毁,并造成现场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混乱。

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黑红梅方游戏机价值人民币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揭某某的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苏志亮、易某某、袁某、袁某、袁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指认、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索要赌款被拒,参与持械任意损毁价值人民币7600元连线赌博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运锋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