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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寻衅滋事)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4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街**路**园**号楼**门**号(户籍**)。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8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沿**路步行至天津市北辰区**街**小区东门,从东门进入小区后沿主路经6号楼、5号楼、4号楼、23号楼回到其位于24号楼的住处。刘某某在小区内行走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硬物,无故将停放在小区主路路边牌照号为辽P****0、津E****9、津K****8、津N****8的四辆汽车划损。经估价,辽P****0汽车损失为2962元、津E****9汽车损失为1132元、津N****8汽车损失为781元。津K****8汽车因已修复,无法估价。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跃文

2018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街**路**园**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382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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