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安徽省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街**小区**号楼**号,合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7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通过“互站网”经营网店提供网页制作等服务。2019年12月,李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后,由李某某、吴某甲在“互站网”上查询到上述网店,并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出资委托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帮助其制作页面高度仿冒支付宝“蚂蚁森林”功能页面的“阿里能量树”手机程序,在该程序中的项目宣传页面虚构与“蚂蚁森林”项目合作的事实,以“线上植树公益金和补贴金分发”为噱头,谎称出资购买树苗可以定期获得收益,与孔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虚假宣传,以定期返现为诱饵诱骗他人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该程序并通过该程序购买98元至1098元不等价格的“树苗”,孔某某负责线上客服以及资金结算。李某某等人使用他人支付宝、微信收款账户收取被害人钱款,并向被害人进行部分返利以继续骗取信任。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甲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利用上述程序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李某某等人提供程序制作、维护、服务器租赁等技术支持,从中牟利。2020年2月至4月间,李某某、吴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王某乙、罗某甲等人人民币5248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罗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11张,硬盘6个;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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