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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某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犯罪,从中获利2000元,造成被害人温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助理:李树兴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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