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扶风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县公安局配合宝鸡市公安局对**涉恶团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牛某某等人开展集中收网行动,行动后抽调**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刘某某于8月9日凌晨3点开始进入专案组办案点执行看守任务,被告人刘某某在看守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期间,应牛某某的要求外出约牛某某妻子魏某某见面,并告知魏某某找张某某救牛某某出去,魏某某告知其张某某也被抓了,让转达牛某某在里面嘴放严些,不要乱说,刘某某均予以转达。遂即,牛某某又让刘某某确认张某某是否被关押在办案点,刘某某便在办案点串门查看,帮助确认张某某是否被关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牛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魏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利用职责便利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法院 检察员:唐玉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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