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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阿狗”(另案处理)的劝说下,先后两次到深圳办理了5套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浦发银卡)进行贩卖,“阿狗”再转卖给在菲律宾做网络赌博的人员用于走账,其获得了1500元不等的报酬。现已查证,被告人刘某某所贩卖的5张银行卡共计进账为2721672. 22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的建设银行卡62170072000********的交易流水进账2651583. 47 元人民币;中信银行卡62177103********的交易流水进账69840. 47元人民币。由于被告人刘某某贩卖银行信用卡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分别被诈骗犯罪人员进行网络诈骗骗取人民币390000元、12710元、50000元,合计人民币4527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捕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的开户信息、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提取银行交易流水电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所贩卖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胜

检察官助理:石谷泉

                               二○二0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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