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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始赌场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办事处,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宝塔区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宝塔区锦绣新城小区的家中,使用本人及女友张某某的手机和身份信息,通过手机闲聊APP组织、招揽戴某某,靳某某,安某某等108名参赌人员,利用陕麻圈APP以二人“划水麻将”和四人“划水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以每分3元的赌注进行结算,参赌人员将所输金额以红包形式发送至闲聊APP当中,每局的大赢家将赌资收取后,再将20元或30元的房费发送至闲聊APP当中,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房费”的形式从中非法牟利。根据从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调取的闲聊APP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刘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先后组织赌博场次达11831余次,组织参赌人员赌博累计42714余人次,累计赌资流水达14301692.18元,同时刘某某通过领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3318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证据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安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闲聊APP、陕麻圈APP在网上开设赌场,参赌人数众多,非法敛财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鑫

检察官助理:李茜

2020年8月5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甘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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