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新疆,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街道**社区**路**号**府**幢**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许高村上盖附近山林,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数额查获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
2019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W****的小型轿车,从南京市玄武区1912街区附近沿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0mg/100ml血。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海琼
检察官助理:葛 永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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