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号楼**单元**。因赌博,于2014年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东里**公司**房及王某某家中(西山奥园** 区**单元**)等处,使用电脑、手机向王某某提供境外赌博网站 “龙源厅”的账号密码以百家乐方式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接受王某某投注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9月3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起获并扣押其使用的三星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及扣押手续;2.书证: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王某某、傅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刘某某的笔录、搜查刘某某住处的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及转账明细;8.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医院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记录、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及MR检查报告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870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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