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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康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大厦**楼**号。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4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4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街道**市场**号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场所,内设8人座捕鱼机一台(其中7个机位可以正常使用)、6人座极品飞车赌博机一台。

2020年10月14日,该电游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记账本复印件、店铺租赁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周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自力

检察官助理:盛姣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39****。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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