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身份证号码4324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花园**座**。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8年7月下旬至9月初期间,在秦某某经营的位于我区**镇**路**号**铺**便利店内,设置老虎机1台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1444元。
2、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秦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期间,在上述同样的店铺内,设置老虎机2台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上述老虎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3、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经密谋后,于2018年9月至10月上旬期间,在我区**镇**路**号**座**号铺**便利店内,设置老虎机1台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2900元。
4、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郭某某经密谋后,于2018年9月至10月上旬期间,在我区**镇**路**里一出租屋内,设置老虎机1台进行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2800元。经鉴定,上述老虎机具有赌博功能。
计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784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孙某某、秦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永存
书记员:林靖娴
2019年12月26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花园**座**;
2、案卷材料8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