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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被告人刘某某不在案,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又因被告人刘某某不在案,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2时至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沈阳市铁西区兴业路**号**门其经营的“**棋牌室”为场所,供参赌人员王某甲、姚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在此处以沈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共计600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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