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洞县**乡**村人,现住本村,农民。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洪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获得网上百家乐赌博平台的账号、密码后,多次提供给付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28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丽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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