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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在本县**镇**村陈某某家连续三次开设赌场,邀集杨某某、王某甲(均已作行政处罚)以及王某乙、黄某某等人以“开船”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渔利。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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