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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以江公(治)诉字【2018】3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4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本案疑难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1月至案发时,以营利为目的,在白山市浑江区东客运站对面门市房内经营“德顺园游戏厅”,内设有“狮子猫”赌博机一台、“打鱼”赌博机二台,经白山市江北分局民警认定,涉案三台赌博机共13个机位可供赌博使用,经营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

(二)立案决定书;

(三)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五)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六)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的机位实验报告;

同步讯问录像光盘;

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四、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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