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石”,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2016年12月1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陈某某(已判决)提供扑克牌等赌具,组织他人在南靖县山城镇月眉公园使用扑克牌以每人分发两张牌比点数大小,赌注5元起,上不封顶的形式(俗称“牌九”)供人赌博。陈某某按庄家开庄赌资的10%抽头渔利。2016年5月,王某甲(绰号“翘仔”,已判决)占领陈某某开设在月眉公园的“牌九”赌场,由其自己开设“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按庄家开庄赌资的10%,及在庄家封庄时再按封庄数额(赢钱的部分)的10%抽头渔利。在开设赌场中,陈某某和王某甲均让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负责望风,如发现公安人员巡查等情况时,及时通知参赌人员离开现场,在庄家封庄时抽头渔利10元。经查,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间,陈某某经营的赌场合计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9543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8810元;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王某甲经营的赌场抽头渔利合计数额人民币11641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6840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合计15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同案犯陈某某、杨云南、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等41名证人的证言;5.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颖
检察官:黄国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陆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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