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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组。2012年8月13日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26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活动,受沈某某指使在本市松江地区的赌场里护场子、放高利贷,并协助沈某某非法索债,牟取非法利益。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松江区乐都路564号东钱湖茶楼及松江区乡下农宅等地开设赌场,持管制刀具、斧头、鱼叉等械具为赌场暴力护赌,在赌场内出借高利贷,并通过非法手段索债,牟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沈某某指使,替上述赌场护赌及向赌客放高利贷,并在上述赌场内负责触角、收取窑花。刘某某共参与50余场,并从中非法获利5万余元。

2、2008年7月1日至9月上旬,朱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松江区江宏小区、江中小区居民房、石湖荡镇等地开设赌场。沈某某通过放高利贷向赌场提供运作资金,安排人员在赌场内向赌客放高利贷提供赌资,为赌场望风、护场。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受沈某某指使,在赌场内为赌场护场。该赌场共开设40余场,非法获利约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证人谢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朱某某、蔡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参与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娅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材料复印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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