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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5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本市金山区**号**室,暂住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花园**幢**单元**室。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建立网上赌博群,招募赌博人员潘某某、奚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手机软件“哈灵麻将”内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每局抽取人民币2元、4元获取非法利益,累计人民币27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潘某某、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上赌博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非法获利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潘某某、奚某某、王某某分别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获利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涉案人民币27210元。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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