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吉林省舒兰市**镇**村一社,暂住本市宝山区**镇**村**号**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10月13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于同年10月2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宝山区**镇**村**号**室暂住处,使用手机注册金牛国际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陆续发展赌客15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54元。
2020年7月8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宝山区**镇**村**号**室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搜查被告人刘某某的随身物品,后在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银色苹果牌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2.被告人刘某某赌博平台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代理群截图指认材料证实,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注册金牛国际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陆续发展赌客15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54元。
3.《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4.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被告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立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二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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