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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47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唐河县**乡**村**路**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建立名为“**”的亲友圈,并召集赌客进入该亲友圈,以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抽头渔利。经查证,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该亲友圈内赌客进行赌博的赌资合计人民币174万余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鲁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刘某某建立的APP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并结算赌资、支付台费的事实。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建立亲友圈,并召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台费抽头渔利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手机予以扣押的情况。

5.相关接受证据清单、APP界面截屏、赌博输赢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支付宝账号及交易记录截屏,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在被告人刘某某建立的APP亲友圈内进行赌博活动、结算赌资及支付台费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及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赌场内赌客的赌资金额情况。

7.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9.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燕

检察官助理:刘轶卿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量刑建议说明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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