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武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乌海市海勃湾区二楼区红灯笼饭店旁胡同内平房开设赌博场,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12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账本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牛某某、王某乙等12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武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供述;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霞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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