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怡海明珠小区商住楼B栋11楼租房内开设赌场,以在赌博机上用现金上下分的方式组织赌博,共盈利人民币6千元左右。2018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10人座捕鱼机一台、 8人座“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水浒传”赌博机16台、翻牌机18台、转转机4台,当场抓获服务人员一名及参赌人员四名,查获赌资人民币1373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设置赌博机56台。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1号8楼租房房间内开设赌场,以在赌博机上用现金上下分的方式组织赌博,共盈利人民币1万余元。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水浒传”赌博机12台,翻牌机12台,6人座捕鱼机一台、 8人座“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当场抓获服务人员一名。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设置赌博机33台。
2019年1月13日、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分别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检测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相、辨认笔录;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鸿燕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附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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