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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威远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2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德扑圈” APP内“星星联盟俱乐部”群主的邀约,成为其代理,并通过微信、QQ等发布信息,引导参赌人员到“德扑圈”APP内的“星星联盟俱乐部”、“蓝色地中海”内参与德州扑克的赌博,刘某某与“星星联盟俱乐部”群主约定:拉进群内的人每充100元返3-5元的比例给刘某某。刘某某接受客户投注后再转给“星星联盟俱乐部”群主进行充值上分。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投注48.95万元,非法获利2.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全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200****

2.移送卷宗2卷,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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