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庆市大观区**镇**村**号,2017年9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因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租赁的安庆市大观区**巷**号一楼北侧一房间内设置9台便携式“明星97”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工作人员孙某某负责上分。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该游戏机房被安庆市公安局花亭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抓获上分人员孙某某并扣押赌资和备用金共计81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20日,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开设游戏机房内的9台“明星97”游戏机系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又设置9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太琴
检察官助理:张志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安庆市大观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55560****。
2.案卷叁册。
3.公安机关扣押赃款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