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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42128********4721,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斗牛牛方式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200万元。其中:

2017年3月至4月,刘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田某某(已判决)等人在颍上县**镇**村李某乙及苏某某家中以赌“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每晚纠集至少30人参赌,共开设40余天,每晚从赌场内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钱。其中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近10天时间,共计非法获利20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5日,刘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等人,在颍上县**镇**村及**乡**村共计五处村民家中,每晚纠集至少60人以赌“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刘某某等人每晚从赌场内抽头渔利至少4万元钱,赌场持续至少90天,其中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至少一个半月时间,共计非法获利1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余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田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提出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幅度刑,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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