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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村租房(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微信添加好友,并邀请好友在“豆豆麻将”APP上组建亲友圈,后在该APP上购买钻石开设房间,组织应某某、孙某某、薛某某、任某某等人以“宜兴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麻将结束后,赢钱超过30元的人需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6元台费。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形式开设赌场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32048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收取台费微信号的  交易明细;

6. 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平台并组织他人在游戏软件上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晶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镇**村租房。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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