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村**号。2019年9月2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道**村西南角租用耕地15亩,建设赛狗场,利用该场地组织他人以赛狗的方式进行赌博二十余场,从中渔利。2019年8月31日,寿光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赛狗场组织赌博的刘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萍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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