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5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给参赌人员万某某参与NBA篮球比赛网络赌博,通过银行帐户与万某某交收赌资,从中获取提成渔利。期间刘某某收到万某某转账赌资共4590元。
2、自2014年至2016年,刘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给参赌人员何某某参与足球比赛、篮球比赛网络赌博,通过银行帐户与何某某交收赌资,从中获取提成渔利。期间刘某某收到何某某转账赌资共109500元。
3、自2016年至2017年,刘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给参赌人员庾某甲参与足球比赛、“六合彩”网络赌博,通过支付宝与庾某甲交收赌资,从中获取提成渔利。期间刘某某收到庾某甲转账赌资共32250元。
4、自2016年7月至2017年初,刘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给参赌人员庾某乙参与足球比赛、“六合彩”网络赌博,通过银行帐户与庾某乙交收赌资,从中获取提成渔利。期间刘某某收到庾某乙转账赌资共122620元。
5、2019年8月,刘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给参赌人员苏某某参与“六合彩”网络赌博,通过支付宝与苏某某交收赌资,从中获取提成渔利。期间刘某某收到苏某某转账赌资共5220元。
6、2019年1月8日至5月14日,刘某某为参赌人员祁某某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六合彩”5次, 通过微信接收祁某某投注的赌资共2270元。
2019年8月20日警方在东莞市**区**社区**路**巷**号刘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银行帐户流水等书证,微信内容截图等视听资料,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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