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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至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花都区**街**村市场**猪肉档通过手机微信、现场投注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投注额从1元至1000元不等,期间共接受5期,参赌人数累计30多人,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额约3万元,获利约3千元。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在花都区**街**村市场**猪肉档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起获“六合彩”投注单据128张、“六合彩”报4张、手机一台、收款“二维码”2张、人民币1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六合彩”收据128张、“二维码”2张、“六合彩”报4张、手机1台、人民币12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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