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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29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起,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另案处理,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木潭村被告人刘某甲家中开设“三公”赌档,每次聚集十数人参赌,并从中抽水牟利,后因被人举报,该赌档于2020年4月10日晚转移至同案人刘某丁(另案处理,已判刑)家中继续进行赌博,并聘请同案人刘某戊(另案处理,已判刑)、王某某(在逃,另案处理)负责望风。2020年4月16日晚上,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在刘某丁家中查获该赌档,现场抓获涉赌人员谢某甲、谢某乙等8人,现场缴获用于赌博的木凳、圆桌、扑克牌等赌具及现金人民币6,942元赌资。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木凳、圆桌、扑克牌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刘某己、刘某庚、谢某丙、刘某辛、刘某壬、凌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手机电子证据、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20年921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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