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4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裴某某(在逃)共同利用微信、闲聊手机软件建立微信群,利用手机软件“****棋牌”以“棋牌***”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开设赌博游戏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闲聊软件收取赌博的手续费“红包”抽头渔利。从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裴某某共同创建管理的闲聊赌博群(ID号为900017*****),群名为“******”,共招揽参赌人员183人,赌博金额共5002746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70620元。2020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肆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移送赃物(详内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